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苗調小字第1號原 告 周子皓被 告 雲歆美容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照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要領兩造間曾於民國112年間洽談由原告協助被告架設公司網站,被告依約給付報酬73,500元,被告於114年5月27日向原告催促盡快完成網站架設事宜,均未果,後即提起支付命令之聲請,請求原告返還73,500元之酬金及法定利息,並由本院於114年6月20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3411號支付命令。原告則於114年6月27日對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兩造間於114年10月8日於本院成立調解,並有調解筆錄在案。原告於114年10月14日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民法第74條、第92條等規定請求撤銷113年10月8日所為之調解紀錄(應係誤載,114苗司小調1286號調解筆錄為114年10月8日作成),然原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到庭,本院依被告請求准予一造辯論判決,且核卷內並無證據可證明原告之主張,故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蕭佑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