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護字第16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相 對 人 CP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5年2月7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接獲通報,CP00000000M為相對人CP00000000之母,相對人母疑似精神疾患且身體病弱,疏於照顧相對人,反倒相對人需時常照顧相對人母,相對人家庭功能不彰,家中環境髒亂,相對人身體與口腔長期惡臭,且經常處於飢餓狀態,同住之相對人大姨與相對人母關係衝突,較無意願主動協助照顧。經聲請人派員訪查得知,相對人母為中度精神障礙,經常不定期離家,未妥善安排照顧相對人,致相對人生活及就學均不穩定。相對人為輕度智能障礙者,缺乏妥適自我照顧與保護能力,不適合獨自生活,人身安全風險高,其餘親屬亦無意願照顧相對人,基於兒少最佳利益並考量相對人生活安全需求,聲請人於113年11月4日下午17時30分依法緊急安置相對人並聲請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在案。
二、前開安置期間,聲請人提供家庭處遇服務略以:相對人母患有中度精神障礙,長期受身心症影響,整體生活狀態不穩定,近期尚可配合晤談與出席114年11月29日及12月25日親子會面,然觀察其會面時反應遲緩,重複言語且互動有限,明顯受症狀干擾,難以提供相對人適切照顧。相對人為輕度智能障礙者,需穩定生活環境與規範,逐步建立自我照顧能力,且受限原生家庭結構弱勢,應以自立生活為目標,透過長期訓練與技能培養,強化生活適應力。相對人其他親屬受限各自家庭狀況,難以協助照顧相對人。綜上,為維護相對人最佳利益,依法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三、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二)苗栗縣政府社會處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相對人同意本件聲請,無須見法官或向法官陳述意見;相對人母表示無須見法官,但想向法官陳述其為養育相對人,已開始找工作,同意本件聲請。)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非虛,相對人確有延長安置必要,聲請人之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將相對人自115年2月7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