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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護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護字第10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相 對 人 CP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M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5年1月15日起繼續安置3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相對人、相對人大妹、二妹前於民國110年11月4日因相對人母、繼父涉嫌相對人大弟死亡重大刑案致無人照顧,由聲請人安置,相對人二弟於110年11月26日亦由聲請人安置,後經處遇評估相對人於112年8月22日結束安置;相對人母於000年0月0日產下相對人三妹,經評估相對人母、繼父無力照顧且經濟狀況無力負擔照顧,恐未能完全滿足新生兒發展需求,亦由聲請人安置;聲請人於115年1月12日再獲通報,相對人母、繼父遭警方逮捕後皆須入監服刑,評估相對人無人照顧亦無其他親友資源,相對人母涉嫌洗錢及相對人繼父因詐欺通緝遭捕在案,經開庭審理即當庭關押,聲請人為避免影響兒少照顧品質及身心發展,於115年1月12日緊急安置相對人,為保護相對人生命、身體或自由及維護相對人的權益,相對人有安置之必要,請求准予繼續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㈠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㈡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繼續安置評估報告。

㈢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㈣苗栗縣政府兒童(少年)保護安置通知單暨提審權利告知書。

㈤苗栗縣政府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未成年子女母親及繼父因涉嫌刑事案件遭逮捕入監,至少服刑6個月或更長,無其他支持系統提供照顧資源,未成年子女其他四名手足亦分別被聲請人安置中,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母親及繼父短期間尚無法提供妥適的照顧處所,建議本案繼續安置等語。

四、本院另函請相對人母於文到後7日內具狀表示意見,該函文於115年2月4日送達相對人母,惟其迄今未具狀,有送達回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主張屬實,相對人有安置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繼續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蓓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旻言本案適用法條:

1.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

2.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 項)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