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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護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11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相 對 人 CPP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CPP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P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5年1月26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接獲通報,相對人遭留置幼兒園無人接返,校方聯繫相對人母CPP0000000M,其僅表示不能去接即結束通話,隨後失去聯繫,警方派員家訪均無人在家,相對人父亦失蹤,復無其他親屬資源可協助照顧,為維護相對人權益,於同日緊急安置相對人,並聲請繼續安置在案。前開安置期間,處遇略以:相對人母與同居人同住新竹租屋處,環境雜亂,不適合相對人居住,相對人母經濟多仰賴同居人,未於114年10月27日參加親子會面,迄今未出席強制親職課程,雖有照顧意願,惟親職能力、家庭功能尚待提升,且因涉犯詐欺,經本院以114年度原易字第32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3個月,後續恐需服刑,相對人發展遲緩,需密集接受物理及職能治療。為維護相對人權益,爰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聲請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堪予證明聲請意旨屬實:

(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接受脆弱家庭服務,相對人母於社政長期介入下,仍有疏忽照顧之狀況,於安置期間,工作頻繁變動,經濟仰賴同居人,本季僅申請1次會面,未參加強制親職教育課程,配合社政處遇態度消極,其他親屬無照顧意願,建議延長安置。

四、綜合前開事證,堪信本件聲請意旨屬實,考量相對人父失蹤,相對人母為毒品列管人口,相對人母雖不同意本件聲請,然相對人家庭自108年受脆弱家庭通報,相對人母之親職能力低弱,確有疏忽照顧情事,近期住所環境雜亂,工作及經濟狀況尚未穩定,迄今未出席強制親職課程,未能積極配合社政處遇,相對人缺乏自我保護能力,復無其他親屬資源,併審酌相對人雖因穩定治療有所進步,惟自理能力仍待培養,相對人母之親職功能亦待觀察,應有延長安置必要,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茲審酌本件事證明確,相對人年幼且發展遲緩,難以到庭陳述意見,爰不通知相對人到庭陳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宛軒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