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114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相 對 人 CT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CT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T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5年7月4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11月3日接獲桃園市政府轉介,相對人CT00000000父親自108年6月至109年10月酒駕入獄,出獄當日再度飲酒且對相對人、相對人姊施暴,以家庭暴力現行犯遭逮捕,將相對人及相對人姊交由表姑及表嫂照顧,後因相對人生活習慣不佳,親屬無持續照顧相對人意願,相對人父於110年10月再度酒駕入獄,遂於111年1月13日至113年12月31日向桃園市政府申請委託安置,惟相對人父往生,相對人變更為相對人母CT00000000M監護,相對人母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故由聲請人續處。聲請人評估相對人母甫服完勞務役,相對人繼父甫出獄,且相對人母無明確照顧計畫,遂依同法第56條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聲請繼續及延長安置在案。前開安置期間經聲請人提供家庭處遇服務,摘要如下:(一)監護權移轉:過往家庭處遇即有共識由案二堂哥擔任監護照顧之責,115年6月15日相對人母將相對人監護權委託給相對人二堂哥,聲請人將就相對人二堂哥居住環境、照顧能力進行後續評估。(二)親情維繫與漸進式返家:持續安排漸進式返回相對人二堂哥家,最近一次為115年春節期間,本期安排端午假期返家。(三)相對人安置情形:相對人目前安置生活狀況大致穩定,於安置處所之生活照顧、就學及日常作息均獲妥善安排,聲請人持續定期訪視關懷,追蹤相對人身心適應及照顧情形,並評估後續照顧及返家之適切性。相對人母已委託相對人二堂哥監護照顧相對人,惟尚待時間確認後續居家環境、照顧規劃銜接,現階段尚未具備結束安置條件,為免於其生命、身體或自由遭受危險及維護相對人權益,聲請人依本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5年度護字第55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5年度家查字第196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父母離異後,原由相對人父親照顧,而後相對人父接續入獄、離世,相對人遂被安置。因相對人母親自身尚有大筆債務,無力接返相對人,而相對人二堂哥有意願接返照顧相對人,並已辦理自115年6月15日起至117年12月9日委託監護予相對人二堂哥。然目前尚需進行居住環境及照顧者訪視,已確認後續照顧安排之適切性及穩定性,並持續進行親子維繫及漸進式返家,相關返家及整體照顧規劃尚處於建構與評估階段,爰建議本件延長安置,由縣政府持續處遇,安排後續接返事宜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實,相對人確有延長安置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