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13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相 對 人 CPP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CPP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P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5年2月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相對人年僅10歲,身心障礙者,口語表達能力與自我照顧能力薄弱,聲請人於民國111年5月1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權利保障法第56條規定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裁定繼續、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在案,安置期間聲請人提供家庭處遇服務,相對人父於112年6月21日入監服刑,雖有照顧意願,惟涉及詐欺及販賣人口罪嫌,恐服刑期間長,聲請人社工提供相對人照片予相對人父,相對人父僅表達思念,未提出合宜照顧計畫;相對人母無意願照顧相對人,迴避社政處遇;相對人祖母亦無照顧意願,復無合適之親屬資源,為提供相對人穩定、安全之生活,避免環境頻繁轉換,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狀請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堪予證明聲請意旨屬實:
(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父雖有照顧意願,但目前在監,服刑期間長,相對人母、祖母無照顧意願,考量相對人為中度身心障礙者,為提供相對人穩定、安全之生活,建議延長安置。
四、綜合前開事證,堪信本件聲請意旨屬實,考量相對人父目前在監,無法履行照護相對人之責任,相對人母無接返意願,迴避社政處遇,復無適當之親屬資源,相對人仍有延長安置必要,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茲審酌本件事證明確,相對人未表明到庭陳述意見之意願,爰不通知相對人到庭陳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宛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