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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護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130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相 對 人 CT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CT00000000F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T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5年8月4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聲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相對人祖母CT00000000GM於民國112年2月1日致電臺中家防中心,表示相對人父CT00000000F入獄、相對人母再婚未聯繫,相對人CT00000000有ADHD常大吼大叫干擾社區居民,相對人祖母自述無工作收入、長年有憂鬱症,有意帶相對人自殺,臺中家防於當日傍晚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第2項狀請臺中地方法院裁定延長安置在案。(二)相對人祖母於114年12月遷居至本縣居住,臺中市家防中心於115年1月30日函請本府行政協訪相對人祖母,並於115年6月3移轉案管權至聲請人持續提供個案後續處遇。(三)相對人祖母因憂鬱症身心不穩,目前仍無法照顧相對人;相對人父於115年2月甫假釋出獄,目前於雲林縣生活,聲請人於6月25日轉介雲林縣政府社工協訪並提供後續處遇,本季相對人父於5月17日有至安置機構與相對人會面,並預計7月20至22日申請帶相對人外出返家。綜上,相對人祖母為委託監護人,然因憂鬱症致身心狀況不穩定,無法負荷相對人之照顧,相對人已於機構安置3年多,相對人父因案在監服刑7年多,甫於115年2月假釋出獄,尚待協助其對於相對人後續之照顧計畫及準備,定期安排相對人漸進式返家適應,增進相對人與相對人父間的親子互動關係,並觀察評估相對人父對於青少年相對人之親職照顧能力,相對人家目前無其他親屬資源可協助照顧相對人,相對人需要健全的環境及穩定適切的照顧,為維護相對人最佳利益,爰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釣院裁定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欄表。

(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護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社會處兒少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5年度家查字第224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祖母為受委託監護人,因罹患憂鬱症身心狀況不穩定,表示無法負荷相對人之照顧責任;相對人父甫於115年2月出監,尚未提出後續照顧計畫,目前已定期安排相對人漸進式返家適應,並持續評估觀察相對人父親之親職照顧能力,考量相對人無其他親屬資源協助照顧,為維護未成年人生活、就學穩定及身心健全發展,爰建議本件延長安置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實,相對人確有延長安置必要,聲請人之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三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鉦翔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