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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護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護字第136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相 對 人 CPP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CPP0000000F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P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5年7月23日起繼續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民國115年7月19日接獲通報,相對人CPP0000000自行前往竹南派出所報案,主述18日晚間與相對人父CPP0000000F、相對人繼母CPP0000000SM發生爭執,遭相對人繼母丟擲物品(未擊中),相對人遂以遛狗為由外出整夜未歸;19日下午時間相對人父、相對人繼母聯繫相對人,要求相對人下午3點前返家,並揚言若相對人不從將至相對人打工場所砸店,相對人因心生畏懼故前往派出所報案聲請保護令。

(二)相對人稱相對人父、相對人繼母都有吸毒,情緒不穩定難以溝通,且相對人擔心返家又會遭到打罵對待不敢返家,已自行聯繫親屬欲到親屬家暫住。然相對人由竹南派出所警方陪同返家收拾物品時,與相對人母起口角,遭相對人母掌摑,警方以家暴現行犯逮捕相對人繼母,另警方進入相對人家時搜查出疑似毒品、子彈等物品,相對人父被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逮捕,將兩人移送苗栗地檢署。社工協助聯繫相關親屬照顧相對人,但親屬皆因無能力、無意願及擔心遭受到相對人父、相對人繼母報復等由,婉拒接返照顧相對人,考量兒少人身安全,聲請人依同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於115年7月20日1時30分緊急安置相對人。前開安置期間,聲請人處理概要略以:(1)7/20-7/22聯繫相對人姑、伯父,皆稱相對人父、相對人繼母與親屬間關係不佳,情緒控管不佳、處理事件手段激進,故親屬間都不與相對人父、相對人繼母互動往來。雖親屬有在討論相對人照顧議題,但不希望相對人父、相對人繼母知道,擔心遭到報復,故目前無接返相對人意願。(2)7/22聯繫相對人父,稱事件起因相對人多次晚歸,當日與相對人繼母引發口角,相對人繼母情緒失控朝相對人丟擲玻璃罐,相對人隨後藉遛狗外出未歸。針對家暴指控,相對人父否認近期有對相對人施暴,表示已多年未動手管教,認為相對人筆錄內容多為過往事件。有關於返家安排,相對人父表示因遭相對人檢舉導致其遭拘留並可能面臨刑責,已無意願接相對人返家,且目前檢察官已命相對人父與相對人繼母不得接觸、聯繫相對人,無意願處理相對人事務。綜上所述,考量相對人父無意願接返相對人,且對本次遭相對人檢舉仍有情緒,如相對人返家再受不當對待風險高,現無相關親屬願意協助照顧相對人,為維護兒少人身安全並提供適當照顧,爰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繼續安置相對人3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欄表。

(二)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少年)保護安置通知單暨提審權利告知書。

(四)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電話傳真通知單、檢察官命令。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5年度家查字第232號調查報告略以:依本件相對人過往照顧情形觀之,相對人父親及繼母難以提供有效及合理管教方式,考量相對人目前無適合居住處所,且相對人父因遭相對人檢舉吸毒、持有槍械物品,無意願接返相對人,現階段相對人如返家遭受不當對待風險性高,難以確保其人身安全,考量兒少原生家庭現無其他成員能提供妥適照護,為維護兒少人身安全及最佳利益,爰建議本案繼續安置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的主張屬實,相對人有安置的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繼續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鉦翔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