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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護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護字第26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相 對 人 CP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P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5年2月16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下午5時接獲通報,相對人母CP00000000M未提供相對人適當照顧,且疑似吸食毒品、精神狀況不穩定,有傷害相對人意圖,聲請人派員前往評估,確有如上情狀,故於同日晚上10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緊急安置相對人並聲請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在案。

二、安置期間聲請人提供家庭處遇略以:相對人母無照顧相對人意願,於114年4月12日入監服刑(經查,預計執行至115年10月);相對人父已認領相對人,有照顧相對人之意願,相對人父亦與相對人進行親子鑑定,已確認相對人為相對人父之親生子女。社工於114年11月至115年1月安排相對人3次漸進式返家,並連結育兒指導到府服務,惟相對人父對於幼兒照顧親職建議不易接受和調整,家中環境仍未做整理改善,雜物增多且髒亂,社工欲連結志工整理服務,亦遭相對人父拒絕。社工請相對人父為相對人做儲蓄規劃,然其表示因經濟沉重無法配合。社工於114年11月19日轉介宜蘭縣政府實際訪視評估相對人表姊,嗣確認相對人表姊無協助照顧相對人之意願。綜上,相對人母入監且無照顧相對人意願,希望出養相對人;相對人父雖有照顧意願,然照顧能力欠佳,為維護相對人之最佳利益,請依法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三、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堪予證明聲請意旨屬實:

(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相對人父表示希望接回相對人,想見法官,但沒有想向法官陳述意見;相對人為1歲3個月之嬰幼兒,無法對本件表示意見)。

四、綜合前開事證,堪信本件聲請意旨屬實,考量相對人母現在監服刑,無照顧相對人意願,相對人父雖有照顧意願,然居住環境、親職能力仍待改善,相對人父僅空言表示想接回相對人,然經社工多次處遇評估,相對人父現仍無法獨自妥適照顧相對人,相對人為僅為1歲3個月之嬰幼兒,需他人穩定、密集之照顧,仍有延長安置必要,相對人父之主張核無足採,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明芳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