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護字第28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相 對 人 AH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AH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AH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H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5年2月16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07年8月13日接獲通報,相對人AH00000000B 之父母為AH00000000F 、AH00000000M,相對人母因詐欺罪於107 年8 月10日入獄服刑,相對人及其哥哥由相對人父照顧,然相對人父因毒品案件遭通緝,無法照顧相對人,故將相對人及其哥哥放置友人家,高風險社工至友人家中訪視確認,相對人及其哥哥無人照顧,且親友系統皆無法協助照顧,故聲請人依法於107 年8 月13日18時緊急安置相對人及其哥哥,並聲請繼續及延長安置在案。相對人哥哥已於111年8月23日結束安置。
二、前開安置期間,聲請人進行家庭處遇略以:(一)相對人母腳傷暫無外出工作,相對人父於114年12月26日入監服刑,家中失去工作收入,僅依靠補助生活。(二)相對人母近期於交友關係較顯曖昧不明,親密關係複雜。(三)聲請人於114年12月4日召開家庭會議,針對相對人家庭現存風險討論及調整,並擬定半年期程,作為家庭處遇目標。(四)相對人哥哥有網路成癮情形,頻繁向相對人母索討金錢儲值遊戲點數,相對人母未能明確建立規範,造成相對人哥哥生活及金錢觀念偏差,親職能力明顯欠佳。(五)相對人目前就學與生活無虞,然學習上亦受干擾而分心,需他人從旁督促,老師透過集章方式,肯定相對人學習表現,給予正增強之良好經驗。(六)相對人疑似過敏性鼻炎造成血管性黑眼圈,已建議寄養家庭協助其就醫治療。綜上,相對人母工作及生活變動性高,相對人父在監,家庭經濟依賴補助。相對人母近期感情狀況較為紊亂,使自身陷入暴力及侵害風險,為保障相對人權益及維持其安全穩定之生活,請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 項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 個月等語。
三、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略以:相對人表示不需見法官或向法官陳述意見,同意本件聲請。相對人母表示不同意本件聲請,希望見法官,讓相對人返家,嗣於本院庭訊時表示不希望相對人到機構安置,其已開始上班云云,聲請人社工則表示相對人安置六年,家庭狀況未見改善,後續可能考慮停止親權云云,經本院曉諭後,相對人母同意本件聲請。相對人於庭訊時亦無不同表示,有本院115年3月4日庭訊筆錄在卷可參。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非虛,相對人確有延長安置必要,聲請人之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