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21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相 對 人 CP00000000D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B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P00000000M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00000000D(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5年2月28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聲請人獲通報,相對人母於當日產下相對人,考量相對人母長期仰賴相對人父,經濟狀況不穩定及親屬資源匱乏,又涉及相對人兄之刑案,恐未能滿足相對人發展需求,爰於110年11月26日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繼續、延長安置在案。前開安置期間處遇略以:相對人父母自114年4月至11月23日,工作尚穩定,配合相對人二姊、三姊漸進式返家,參與相對人之親子會面,對於相對人及其三姊未有出養意願,相對人母於000年0月0日生下相對人妹CP00000000E,亦經聲請人緊急安置在案,相對人父母於114年11月27日、12月16日迴避家庭訪視,嗣115年1月12日相對人父母皆遭逮捕入監服刑,相對人父刑期未明,相對人母預計服刑6月,相對人大姊亦經聲請人緊急安置在案。綜合上述,相對人父母因犯罪入監,相對人及其手足無人照顧,亦無其他親屬資源,基於維護兒童之最佳利益,考量相對人有更完善的返家生活安全及學習適應需求,爰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堪予證明聲請意旨屬實:
(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父母皆入監服刑,相對人及其手足均無人照顧,亦無親屬資源協助,考量相對人父母短期內無法妥適照顧相對人,為提供相對人穩定、安全之生活,建議延長安置。
四、綜合前開事證,堪信本件聲請意旨屬實,考量相對人父母目前在監,無法履行照護相對人之責任,復無適當之親屬資源,相對人仍有延長安置必要,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茲審酌本件事證明確,相對人年幼欠缺到庭陳述之能力,爰不通知相對人到庭陳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