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護字第36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相 對 人 SP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SP00000000S(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SP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SP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SP00000000、SP00000000S(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5年2月1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2年5月16日接獲通報,相對人SP00000000、SP00000000S疑遭哥哥SP00000000B有不當性對待。經校訪相對人,本次為第二次通報,前次通報已由本院進行審理,而此次通報業於112年5月17日完成減述作業程序,為避免相對人持續遭受不當對待,聲請人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57條予以緊急安置,並聲請繼續及延長安置確定在案。前開安置期間處遇略以:相對人父SP00000000F、相對人母SP00000000M及相對人哥哥穩定配合司法處遇,相對人父工作穩定,相對人父母接返意願高,相對人母之親職能力明顯提升,相對人哥哥就學情形穩定,表現尚可,家庭環境整潔度改善許多,但是否能繼續維持尚待觀察。另聲請人於115年1月8日召開返家評估會議,會議決議內容認因相對人祖父近期搬回家同住,居住空間安排上有所調整,相對人祖父、叔叔及相對人父正在整修家中閒置空間尚未完工,相對人返家恐有居住空間不足情形,擬待相對人之家中完善整體空間後,再行安排相對人返家。綜上所述,為維護相對人權益,爰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經查,上揭聲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並有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98號民事裁定、安置機構定期評估表、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略以:基於維護兒童最佳利益,考量案父母尚未完全準備好接返案主手足,就各保護因子,並考量案主及案妹之生活安全及發展需求,故建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提出延長安置聲請等語;復有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溝通結果略以:如房間尚未整修完成,同意再延長安置一期,或預計三月底四月初提早結束安置等語為憑。本院綜合前開事證,審酌相對人安置迄今已逾2年,相對人及其父母、手足均期待返家,目前之居家環境逐漸改善,相對人父母關係改善、親職能力明顯提升,相對人哥哥持續配合心理諮商輔導,就學狀況穩定,並積極協助家務整理,心性日漸成熟穩定,實堪嘉許;惟適逢相對人祖父、叔父等親屬返家同住,居住空間尚待整修完畢,以期相對人返家後有良好居住環境,並受到妥善之保護照顧。為此,相對人仍有延長安置必要,爰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三、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