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護字第40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相 對 人 CP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F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P00000000M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5年3月12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4年6月9日接獲通報,相對人母勒戒服刑,將相對人交由同居人照顧,相對人母同居人無法繼續照顧相對人,恐無安全住所,聲請人派員訪視評估相對人母同居人為桃園毒防中心列管個案,103年至113年反覆進出監獄,頻繁更換住所或攜相對人入住公園,未穩定就學、未提供適切醫療照顧,社工、婦幼隊難以掌握照顧狀況,評估其非妥適照顧者,聲請人為此緊急安置相對人,並聲請繼續安置確定在案,安置期間提供處遇服務略以:㈠相對人母為監護人,過往係毒品列管個案,114年4月21日至苗栗看守所勒戒,6月26日移監桃園女監至今,115年1月剛出監,目前居友人家並於該處工作,但相對人母不願提供電話及詳細地址,社工鼓勵相對人母就業及居住穩定後與社工聯繫會面事宜,截至115年2月23日尚未接獲聯繫。㈡相對人父於100年至107年反覆入獄,108年再度服刑至今,刑期預計20年。㈢相對人姨居住新竹,不定期關心相對人,然相對人之表兄弟皆兒保安置中,亦無照顧相對人能力,相對人姑姑則無照顧意願。㈣相對人安置照顧狀況佳,照顧者會與學校共同輔導相對人;相對人向社工表達喜歡寄養家庭照顧,但也期待見到相對人母。綜上所述,相對人父服刑,相對人母剛出獄,生活尚不穩定,相對人年幼,無合適親屬願意協助照顧,為保護相對人生命、身體或自由及維護相對人權益,為此請求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㈠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㈡本院114年度護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㈢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㈣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現年6歲,於基本生活層面仍仰賴照顧者高度的關注與引導,然相對人父入監服刑、相對人母甫出監,其經濟及生活仍不穩定,亦無其他親屬可提供照顧層面的實質協助,為保障未成年子女生存與發展權益,建議延長安置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實,相對人確有延長安置必要,聲請人之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蓓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旻言本案適用法條:
1.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
2.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