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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護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41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相 對 人 CA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F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M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0、CA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5年3月6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接獲通報,相對人疑似受虐性腦傷,於大千醫院急診治療,同日透過救護車轉診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後續經診斷有「右側額頂葉少量偏亞急性硬腦膜下出血、中線大腦簾蜘蛛膜下腔出血、雙側眼底多層次視網膜出血、左鎖骨陳舊性骨折」,114年12月3日辦理出院,因無法排除相對人父母施虐可能,聲請人於同日依同法緊急安置相對人,並向本院聲請繼續安置在案。安置期間進行家庭處遇服務,摘要如下:(一)聲明安置規定:本件保護安置採親屬寄養方式進行,相對人父母知悉相對人手足受照顧現況,且透過教會禮拜都有短暫與相對人手足接觸機會,聲請人向相對人父母重申保護安置規定。(二)相對人父母現況:原相對人父母就職林園食品並育嬰留停,相對人父母述遭解職,目前從事臨時工,穩定性尚可;相對人母涉及詐欺案件,需定時至成山園老人機構服社會勞動役,合計906小時;相對人父母因民事賠償、欠費與貸款,積欠至少數十萬元債務。(三)親子會面:115年1月23日,早上8時安排親子會面,會面至8時45分相對人母先行離開,服社會勞動役,相對人父因工作未出席,相對人母表示目前僅能依靠臨時工的薪水,因此會與相對人父輪流探視相對人手足。相對人母會面過程積極主動,也準備奶粉等物品予相對人手足。(四)重大兒虐檢討會:針對相對人受傷一事於114年12月29日召開重大兒虐檢討會議,會議建議及決議須留意相對人醫源、早源需求:也需加強風險辦識與橫向網絡溝通。(五)傷勢研判:聲請人函文大干綜合醫院調閱相對人母及相對人病歷資料,並函文中國醫藥大學兒童醫院進行傷勢研判,傷勢研判顯示為身體虐待,並有重複受虐可能,傷勢研判結果與相對人父母說詞不一致。(六)獨立告訴:聲請人依職權於115年2月10日向苗栗地方檢察署提出本件故意傷害刑事告訴。相對人手足現況:相對人CA00000000-0安置初期適應狀況較不佳,有較多思念相對人父母的表現,目前與親屬照顧者已經能建立依附關係;相對人CA00000000-0持續依醫囑回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兒童醫院,經檢查眼底出血、硬腦膜下出血狀況已自體吸收,暫定於115年3月5日回診進行腦波檢查,評估癲癇用藥停藥的可能。

綜上所述,為維護相對人權益,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聲請延長安置二名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㈠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欄表。

㈡本院114年度護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㈢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㈣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5年度家查字第77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CA00000000-0之傷勢經醫院研判屬身體虐待所致,且具有重複受虐可能,與其父母所述情節存在不一致情形,足認原生家庭照顧環境仍存安全疑慮;相對人CA00000000-0雖目前未見明顯傷勢,然其年僅2歲,尚無自我保護能力,且在同一照顧系統中已有手足遭高度疑似虐待之情境下,尚難排除其受虐風險。衡酌兩名相對人年齡尚幼,仍仰賴照顧者提供安全穩定的照顧環境,基於兒少最佳利益原則,建議本件延長安置,由親屬系統提供短期照顧支持,俟受暴風險降低後再行返家計畫,以維護相對人生存及發展權益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的主張屬實,相對人有安置的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二名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鉦翔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