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43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5年3月6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民國114年12月3日接獲通報:
相對人繼母CA00000000SM下午時間將相對人CA00000000帶往苗栗縣警察局公館分駐所,主述同年3月6日與相對人父CA00000000F結婚並受委託監護照顧相對人CA00000000。相對人繼母表示相對人近期半夜哭鬧不斷、趴在地上大吵大鬧、會以頭部自撞等行為,難以安撫情緒、不易照顧,造成相對人繼母及相對人繼母之母兩名照顧者生活嚴重受到影響,且相對人繼母已與相對人父辦理離婚,近期也在處理終止委託監護權事宜;另外相對人父入獄多時,從未支付過相關照顧費用,又居住在公館鄉的相對人祖母、姑姑皆拒絕協助照顧相對人,相對人繼母認無力、也無意願再照顧相對人,故將相對人帶至派出所求助,聲請人爰依同法第56條規定於114年12月3日緊急安置相對人,並向本院聲請繼續安置在案。安置期間進行家庭處遇服務,摘要如下:(一)經查相對人繼母於114年11月26日與相對人父離婚,114年12月18日終止委託監護相對人。(二)相對人父入獄,現於澎湖監獄服刑,服刑期間又於115年2月11日與第三段婚姻妻子登記結婚,婚姻狀況複雜。(三)相對人祖母協助聯繫相對人繼母出面,但無意願與相對人會面、無意願協助照顧或處理相對人相關事務。(四)相對人母於114年12月9日及115年2月11日配合社工安排攜相對人二姊(相對人母前夫之女)與相對人會面,相對人母對於接返相對人態度積極,同意配合社工處遇計畫,並於115年2月11日取得相對人監護權,然相對人居住在台中市豐原區,未來將單親照顧相對人、相對人二姊兩人,其生活、經濟狀況、親職教養能力有待觀察評估。相對人母雖已取得相對人監護權,惟生活狀況及教養能力有待評估,考量目前無適切協助照顧相對人的親屬資源,為使其受到良好照顧,維護相對人之權益,聲請人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長安置相對人三個月,安置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護事務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欄表、戶籍謄本。
(二)本院114年度護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少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五)相對人父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在監執行證明書。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5年度家查第79號調查報告略以:宜延長安置,原因:相對人年幼,日常照顧層面仍仰賴成人提供高度的支持與安全維護,惟相對人父入監服刑、相對人繼母無照顧意願,使相對人因無人照顧陷入不利發展之情境。相對人母雖已於115年2月11日取得親權,並具接返意願,於親子會面過程亦能與相對人互動自然親密,然其經濟能力、居住環境及整體親職支持系統仍待持續評估與確認,故認現階段仍有安排替代性照顧之必要。考量兒少最佳利益,建議本件延長安置,由社工擬定並執行返家計畫,以維護相對人生存與發展權益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實,相對人確有延長安置必要,聲請人之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三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