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55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相 對 人 CT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CT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T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5年4月4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11月3日接獲桃園市政府轉介,相對人CT00000000父親自108年6月至109年10月酒駕入獄,出獄當日再度飲酒且對相對人、相對人姊施暴,以家庭暴力現行犯遭逮捕,將相對人及相對人姊交由表姑及表嫂照顧,後因相對人生活習慣不佳,親屬無持續照顧相對人意願,相對人父於110年10月再度酒駕入獄,遂於111年1月13日至113年12月31日向桃園市政府申請委託安置,惟相對人父往生,相對人變更為相對人母CT00000000M監護,相對人母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故由聲請人續處。聲請人評估相對人母甫服完勞務役,相對人繼父甫出獄,且相對人母無明確照顧計畫,遂依同法第56條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聲請繼續及延長安置在案。前開安置期間經聲請人提供家庭處遇服務,摘要如下:(一)相對人母與相對人繼父過往有司法案件,相對人繼父因毒品案105年至113年多次勒戒,並因債務關係未打算找正式工作,故目前相對人母持續從事清潔工工作,相對人繼父則未穩定工作。(二)相對人姊原與男友同居,然男友服刑後,相對人姊自114年5月起搬回與相對人母與相對人繼父同住,休學並在超商打工,後陸續因相對人姊與家中的生活觀念不同發生爭執,尤以10月相對人姊發生車禍時,與家中的處理車禍想法分歧,現雖同住卻鮮少互動,相對人姐未來有在外租屋的規劃。
(三)相對人母無照顧相對人意願:114年僅於3月14日、7月25日、12月6日進行親子視訊會面,115年寒假期間未主動突出返家申請,經社工積極推動,僅初二於相對人母家會面1小時。相對人母對於相對人戶籍、繼承及醫院向相對人追討相對人父生前的醫療費等均消極應對,社工協助媒合資源但相對人母仍拒絕。(四)相對人二堂哥有意願未來接回相對人照顧:相對人二堂哥2月24日會談時,表達願意協助後續照顧相對人,於2月申請相對人返家,並於過年期間協助相對人返家5日,期間親屬互動關係佳;3月6日相對人二堂哥就債務、扶養權申請律師諮詢,並與相對人視訊會面討論受照顧及監護之意願,相對人表達願意未來接受相對人二堂哥監護、照顧,以及與其親屬同住。綜上所述,相對人母暫無照顧意願及能力,又親屬資源尚在盤點,評估相對人未成年,自保能力較低,為提供安全、穩定之照顧環境,聲請人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安置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護事務,以維護其權益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4年度護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少年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5年度家查字第111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父母離異後,原由相對人父親照顧,而後相對人父接續入獄、離世,相對人遂被安置。因相對人與相對人母已約10年未相見,親子依附關係薄弱,相對人母無意願接返相對人,對於縣政府處遇之態度消極。支持系統方面,相對人二堂哥有意願接返相對人,持續積極申請會面並參與機構活動,惟因其工作緣故,暫時無法安排妥適之住所,暫規劃相對人國中畢業後再申請接返相對人。綜合上述,相對人目前無妥適照顧資源,建議本件延長安置,由縣政府持續處遇,安排後續親屬接返事宜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實,相對人確有延長安置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