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護字第59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相 對 人 CP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M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5年4月1日起繼續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4年4月1日接獲彰化員林分局林厝派出所稱相對人母CP00000000M因車手現行犯遭警方逮捕後恐需關押入監,故相對人母請求該所訪視家中兒女;當日經警方巡查家中留有就讀高一相對人姊CP00000000A及年僅1歲之相對人CP00000000無人照顧,亦無其他親友資源。綜上所述,相對人母涉嫌洗錢防制法遭逮捕在案,恐遭當庭關押,評估相對人無人照顧亦無其他親友資源,為維護相對人權益,避免影響相對人的照顧品質及身心發展,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自115年4月2日19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繼續安置相對人3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㈠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欄表。
㈡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㈢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㈣苗栗縣政府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㈤苗栗縣政府兒童(少年)保護安置通知單暨提審權利告知書
。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5年度家查字第119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母涉嫌洗錢,於115年4月1日因擔任車手現行犯遭警方逮捕,兄長現於頭份服役、姊姊為在學學生,均無照顧相對人之能力,亦無其餘親屬照顧資源,相對人甫滿一歲,無自我生活能力,為確保生存權及考量兒少最佳利益,建議繼續安置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的主張屬實,相對人有安置的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繼續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