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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護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護字第68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相 對 人 CP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00000000自民國115年4月11日起繼續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相對人CP00000000為聲請人民國114年8月開案處遇之兒少保護案件,115年4月7日聲請人再次接獲通報,相對人全身上下多處新舊傷,並表示遭相對人繼父CP00000000MB打、捏所致,不清楚受暴原因,相對人母CP00000000M雖在旁勸說,但並無制止效果。經聲請人派員訪查,相對人臉部、四肢及身體多處瘀青,相對人繼父坦承徒手責打相對人臉部、相對人母坦承持竹子責打相對人四肢及身體,相對人母及相對人繼父陳述相對人在校打傷同學頭部,其表示對於教養相對人感到無力,親職教養能力不彰,又與親屬相處不睦,非正式支持系統薄弱;相對人養外祖父先前為相對人主要照顧者,然相對人養外祖父無經濟收入、提供餐食不穩定,且無法教養相對人行為議題,非妥適親屬照顧資源。綜上所述,為維護相對人權益,依同法第56條於115年4月8日16時30分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鈞院准許繼續安置相對人3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堪予證明聲請意旨屬實: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三)大千綜合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

(四)苗栗縣政府兒少保護安置通知單暨提審權利告知書。

三、綜合前開事證,堪信本件聲請意旨屬實。茲審酌相對人生父過往曾通報為家暴相對人,長期未善盡親職,相對人母過往無業,經濟皆仰賴相對人繼父,另需照顧相對人之弟弟、妹妹,故將相對人交由相對人養外祖父照顧,然相對人行為議題增多,相對人養外祖父之經濟不佳,亦有酗酒議題,親屬照顧資源匱乏,相對人母無法因應相對人之特殊性,慣用責打方式管教相對人,親職教養能力不彰,又與親屬相處不睦,非正式支持系統薄弱,並考量相對人年僅7歲,無自我保護與照顧能力,然一再遭其生母、繼父毆打成傷,受傷情況嚴重,身上新舊傷痕不斷,仍有繼續安置必要,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准許繼續安置相對人3個月。另考量相對人受緊急安置時,情緒穩定,未表明到庭陳述意見之意願,爰不通知到庭陳述意見,附此敘明。

四、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宜欣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裁判日期:2026-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