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護字第61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相 對 人 CP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M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P00000000F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5年4月4日起繼續安置3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
管機關,民國115年4月1日接獲通報,CP00000000M 患有憂鬱疾病、無業,原於嘉義市租屋,因衛生習慣不佳遭房東驅離後,無法清楚表達動向,多次與醫療團隊提及出養規劃,然對照顧規劃態度消極,CP00000000 生父則為 CP00000000
M 男友,知悉其懷孕後便無聯繫,且CP00000000F 表明無扶養CP00000000 意願,擔心兒少發展之安全性。
㈡經聲請人派員訪查,摘要如下(如附件二):
⑴CP00000000M 整體身心狀態不穩定,過往居無定所且未能提
供CZ00000000 ○哥穩定受照顧環境,漠視兒少發展需求,無法正視兒少照顧安排,且未按時產檢,親職教養態度消極且能力不彰,又與親屬相處不睦,非正式支持系統薄弱。
⑵CP00000000F 非生父,對CP00000000無扶養意願,僅願意處
理照顧CZ00000000○哥,然實際親職行動與生活穩定度待評估,且與CP00000000M 親密關係暴力頻繁,容易使 CZ00000
000 ○哥目睹家暴出現創傷反應。⑶CP00000000 為新生兒脆弱因子高,需全日型照顧環境。
㈢綜上所述,為免於 CP00000000 生命、身體或自由遭受危險
及維護CP00000000之權益,聲請人115年4月1日17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 條第1項第1款緊急安置CP00000000(如附件三),並依同法第57條規定狀請釣院裁定繼續安置 CZ00000000 ○個月等語。
四、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㈠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㈡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㈢兒少保護安置通知單暨提審權利告知書。
㈣苗栗縣政府兒童(少年)保護安置通知單暨提審權利告知書。
㈤衛福部社政福利比對資訊系統資料影本。
五、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本件相對人法父非相對人生父,無扶養意願,且對相對人母親密關係暴力頻繁,相對人同母異父手足已有目睹家暴創傷反應;相對人母整體身心狀況不佳,過往居無定所,支持系統薄弱,未能提供相對人手足穩定受照顧環境,長期漠視兒少發展需求,懷有相對人期間未能按時產檢,親職教養態度消極且能力不彰。考量相對人為甫出生新生兒,需全日型照顧環境,為維護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全發展,並有安全、穩定之環境以保障其生存權益,爰建議本案繼續安置等語。
六、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主張屬實,相對人有安置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繼續安置相對人3個月。
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蓓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旻言本案適用法條:
1.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
2.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