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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護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護字第63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相 對 人 CP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M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5年4月15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相對人母、繼父涉嫌相對人大弟死亡重大刑案,又相對人未依規定就讀國小,身上有遭責打傷痕,相對人大妹、二妹預防接種皆有缺漏,且相對人繼父及相對人母有獨留相對人、大妹、二妹之情況,故聲請人自民國110年11月4日安置相對人,後經處遇評估相對人於112年8月22日結束安置;聲請人於115年1月12日再獲通報,相對人母、繼父因詐欺通緝遭捕在案,經開庭審理即當庭關押,聲請人為避免影響兒少照顧品質及身心發展,同日緊急安置相對人,並聲請繼續安置確定在案;安置期間提供家庭處遇服務略以:相對人繼父詐欺案刑期未定,相對人母洗錢案件判決有期徒刑6個月及易服勞役40日,聲請人於115年3月10日至苗栗看守所公務接見,相對人母、繼父皆表示有意於相對人母出監後接回相對人及相對人大妹,其餘手足雖有意接回,但仍需待相對人繼父出監。為維護相對人權益,避免影響兒少照顧品質及身心發展,請求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㈠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㈡本院115年度護字第10號民事裁定。

㈢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㈣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母親及繼父因涉嫌刑事洗錢案件遭逮捕入監,短期內無法出監,且無其他親屬資源提供照顧協助,相對人其他四名手足亦分別被聲請人安置中,建議本案延長安置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實,相對人確有延長安置必要,聲請人之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蓓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旻言本案適用法條:

1.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

2.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 項)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