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85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相 對 人 AH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AH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AH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H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5年5月16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07年8月13日接獲通報,相對人AH00000000B之父母為AH00000000F、AH00000000M,相對人母因詐欺罪於107年8月10日入獄服刑,相對人及其哥哥由相對人父照顧,然相對人父因毒品案件遭通緝,無法照顧相對人,故將相對人及其哥哥放置友人家,高風險社工至友人家中訪視確認,相對人及其哥哥無人照顧,且親友系統皆無法協助照顧,故聲請人依法於107年8月13日18時緊急安置相對人及其哥哥,並聲請繼續及延長安置在案,相對人兄已於111年8月23日結束安置。前開安置期間,聲請人進行家庭處遇略以:(一)相對人父於114年12月26日入監服刑;相對人母於115年3月重新返回職場就業,但頻繁表示有補助需求,對實際收支狀況保留,又觀察相對人母沉迷博奕遊戲,亦有借錢儲值遊戲之行為,家中經濟疑因相對人母不當使用而更加窘困。(二)相對人兄兩性界線較模糊,容易於自我想像之下,將異性的互動視為親密接觸及解讀為交往關係而延伸兩性議題,雖有口頭提醒及教育,但方式較為片面,未有實際教育之作用,親職功能有限。(三)相對人於寄養家庭中受照顧狀況穩定,惟相對人生活自理功能仍有待加強,因刷牙未確實而造成數顆齲齒,目前已進行治療,後續寄養家庭將再加強此部分之教育。(四)相對人因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在校時易出現躁動情形,服用藥物後狀況改善且整體穩定度提升,將會持續追蹤回診,並與醫師討論藥物使用情形。(五)觀察相對人好勝心強烈,於遊戲互動中處於弱勢時易有先聲奪人之況,情緒波動明顯,易與他人產生口角衝突。綜上,相對人母剛返回職場就業,家庭經濟仍倚靠補助支持,僅能提供基本照顧需求,又相對人兄進入青春期,自我意識漸高,且開始出現兩性議題,致使相對人母照顧負荷提升,為保障相對人之權益及維護其安全穩定之生活,請求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欄表。
(二)本院115年度護字第28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5年度家查字第154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父目前在監執行,無實際照顧相對人能力;相對人母甫返回職場就業,家庭經濟仍倚靠社會補助支持,僅能提供基本照顧需求,評估經濟狀況尚未穩定,且親職能力及技巧仍待加強,考量相對人年幼,於照顧及教養上尚須妥適、安全環境,為維護相對人最佳利益,建議本件延長安置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堪認聲請人主張屬實,相對人仍有安置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