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89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相 對 人 CP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P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5年5月16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下午5時接獲通報,相對人母CP00000000M未提供相對人適當照顧,且疑似吸食毒品、精神狀況不穩定,有傷害相對人意圖,聲請人派員前往評估,確有如上情狀,故於同日晚上10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緊急安置相對人並聲請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在案。前開安置期間,聲請人進行家庭處遇略以:相對人母無照顧相對人意願,於114年4月12日入監服刑;相對人父已認領相對人,社工協助進行親子鑑定已確認親子關係。115年2月25日安排1次漸進式返家,考量相對人父持續不願改善家中環境,後續暫停漸進式返家,3月31日及4月27日安排親子會面方式作親情維繫,相對人父對於幼兒照顧親職建議仍不易接受和調整,家中環境雜物有增多和髒亂之況,且均不願正視,表示經濟沉重無法替相對人儲蓄,3月23日聲請人召開重大決策會議,各專業委員決議停止相對人父母親權。停親資料尚待蒐集部分資訊及增修內容,預計5月底向法院遞狀,前揭決策會議決議將停親及出養分開討論,僅通過停親,考量後續仍須與相對人父工作,爰以定期會面方式協助親情維繫,並待法院裁定確定停親後,相對人年齡尚屬年幼,評估出養相對人為處遇方向和最佳安排,將再次召開出養必要性之評估會議。綜上所述,相對人母入監無意願照顧相對人,相對人父雖有意願,但照顧能力不佳且改善有限,為維護相對人之最佳利益,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5年度護字第26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5年度家查字第162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年齡尚幼,於目常備餐、作息安排、安全維護及情緒安撫等層面,均高度仰賴照顧者提供協助。惟相對人母入監服刑,無法提供照護協助;相對人父雖有照顧意願,然社工觀察其居住環境雜亂,對相對人之日常照顧品質亦有待提升。且於社工服務過程中,相對人父對社工處遇及照顧指導表現低度的配合,致既有照顧風險迄未見明顯改善,現階段尚難認其能提供相對人穩定且妥適的照顧環境,基於兒少最佳利益之考量,建議本件延長安置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堪認聲請人主張屬實,相對人仍有安置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