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護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護字第95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相 對 人 CA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0、CA00000000-0自民國115年5月22日起繼續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115年2月10日聲請人接獲通報,苗栗社福中心發現相對人之送托情況不穩定,且相對人父有獨留相對人CA00000000-0、CA00000000-0於3樓房間情形。經聲請人派員查訪確有發現相對人頻繁遭獨留且缺乏穩定照顧之情形,相對人母因遭相對人父家暴離家,又主要照顧者相對人祖母身體狀況不佳,故聲請人評估開案服務。聲請人於115年3月6日、4月10日、4月24日家訪時,均發現相對人遭獨自留置於臥房內而哭泣;相對人祖母為相對人主要照顧者,然相對人祖母有憂鬱症病史,且聽聞相對人哭聲會加重其恐慌症發作,已明確表示無力照顧相對人,非妥適親屬照顧資源;相對人父以工作繁忙為由行蹤不明,經常性逃避社工訪視,拒絕配合處遇服務,並無改善況意願,致相對人發展遲緩議題遭忽視。甚且,相對人父於115年5月8日社工訪視時,不僅對社工咆哮並驅趕社工,更於115年5月19日再次與相對人父討論相對人之安全照護計畫時,情緒激動否認上開獨留相對人之情形,亦未能配合改善。綜上所述,相對人為未滿2歲之幼兒,生活需依賴成人照護,相對人父無法提供安全、穩定之照護環境,且無親友可供協助,為維護相對人權益,依同法第56條於115年5月19日15時46分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鈞院准許繼續安置相對人3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堪予證明聲請意旨屬實: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三)苗栗縣政府兒少保護安置通知單暨提審權利告知書。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本件相對人父無故外出,獨自將相對人留置於家中,且相對人祖父母均無力照顧相對人。相對人父對於親職態度表現消極,經社工多次討論安全照護計畫,仍未能改善照護模式,難以提供相對人妥善照顧,建議本件繼續安置,以維兒少權益。

四、綜合前開事證,堪信本件聲請意旨屬實。相對人父雖於社工訪談時表達不同意安置之意見,然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父母之前科、所得資料,審酌相對人父於114年度毫無任何財產所得申報資料,前因犯偽造文書罪、詐欺罪、竊盜罪,經本院以114年度苗簡字第757號、114年度苗簡字第1275號、115年度苗簡字第408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拘役20日在案,最近另涉犯詐欺罪、偽造文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以114年度偵字11518號、114年度偵字11959號、115年度偵字1645號、115年度偵字3126號偵查在案;相對人母於114年度亦無任何財產所得申報資料,前因犯詐欺罪、吸食毒品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210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復經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374號刑事裁定判處觀察勒戒在案,最近另涉犯詐欺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5年度金簡字第190號刑事案件審理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以115年度毒偵字第33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以115年度毒偵字第819號偵查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5年度毒偵字第3024號偵查中;足見相對人父母因涉犯多案而需頻繁應訴及入監服刑,亦欠缺足以支應相對人生活所需之財產所得。惟相對人2人年僅1歲7月大,毫無自理及自我保護能力,復考量未有其他合適之親屬照顧資源,為維護未成年子女之身心健康及最佳利益,相對人2人自有繼續安置之必要。為此,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准許繼續安置相對人3個月。茲審酌本件事證明確,已無通知相對人父母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相對人亦因年幼而無表達能力,爰不通知相對人到庭陳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宜欣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裁判日期:202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