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護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92號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相 對 人 CP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M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5年5月2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接獲通報,114年5月19日相對人CP00000000下課返家後,將冰箱內牛奶弄倒,導致冰箱髒亂,相對人大舅認為相對人搗亂,持拐杖責打相對人腿部,以致雙腿大片瘀青。聲請人於114年5月22日依同法緊急安置相對人,並向本院聲請繼續安置在案。安置期間進行家庭處遇服務,摘要如下:相對人母CP00000000M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本期115年3月10日、3月24日、4月15日聯繫未果,直到4月24日社工明確告知將啟動警政協尋,並受遺棄案件起訴壓力,始願意配合會談與安排親子會面,會面對相對人表達關心與不捨,然需拉長時間觀察親職表現與照顧承諾真實性。相對人外祖父穩定配合會談,主動安排115年2月12日過年返家團聚及3月30日祖孫會面,不斷鼓勵相對人,祖孫互動正向,然相對人因智能、過動症及人際理解能力不足等因素,頻繁出現衝動控制、界線感薄弱、破壞及拿取物品等行為議題,需長期教導與重複練習,短期較難完全改善,相對人外祖父年邁,處理相對人特殊行為能力與照顧負荷有限,較難適任主要照顧者角色。相對人對原生家庭具備情感基礎與需求,將持續安排親屬會面情緒支持,使其正向發展。綜上所述,為維護相對人之權益,聲請人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㈠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㈡本院115年度護字第35號民事裁定。

㈢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㈣苗栗縣政府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5年度家查字第163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原與外祖父、大舅舅及小舅舅同住,因相對人患有過動症,有偷竊等行為議題,管教難度高,因遭管教過當而被縣政府安置。相對人父母離婚後,父親即無往來,目前無法聯繫;母親前經社工聯繫未果,直至115年4月24日始配合處遇,尚需觀察親職表現與照顧量能;而外祖父年邁,處理相對人特殊行為之能力與照顧量能有限,難以適任主要照顧者,且其同住親屬均無意願接返照顧相對人。綜合上述,相對人無妥適之支持系統,建議本件延長安置,由縣政府持續處遇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的主張屬實,相對人有安置的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鉦翔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