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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4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05號原 告 許晏寧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建瑋等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即上開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蕭佑昇附表:

編號 請求標的(苗栗縣獅潭鄉) 1 獅潭段大東勢小段43地號土地 2 獅潭段大東勢小段44地號土地 3 獅潭段大東勢小段219地號土地 4 獅潭段大東勢小段220地號土地 5 獅潭段大東勢小段220-1地號土地 6 獅潭段大東勢小段265地號土地 7 獅潭段792地號土地 8 獅潭段793地號土地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