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36號原 告 賴建昇訴訟代理人 郭依蘋律師被 告 翁成豪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41,5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9,820元,尚應補繳130元。
二、提出被告翁成豪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 (經過日數) 計算利率 (每日)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起訴前1日止) 1 本金 399,997元 399,997元 2 違約金 115年6月11日 115年6月22日 12 2‰ 9,600元 3 違約金 332,000元 332,000元 合計 741,5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