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38號原 告 吳進福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鼎鑲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被告曾鼎鑲之被繼承人姓名,並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三、原告先前提出之資料並非土地登記謄本,請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苗栗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查報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
五、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