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51號原 告 歐施燕芬上列原告與被告官美雲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官美雲、吳穎禎、官美雲之配偶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