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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4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76號原 告 竹南鎮崁頂福神宮法定代理人 黃信春訴訟代理人 余嘉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鍾錦池等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死亡者,應一併提出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若其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上開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並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四、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五、提出竹南鎮崁頂福神宮之寺廟登記資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