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80號原 告 蘇湘淇即蘇菲亞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學城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查被告大學城開發有限公司已為解散登記,應以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請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向管轄法院查詢該公司有無呈報清算人就任,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被告蘇聖元、陳韻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