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4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84號原 告 劉德崧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楊禹謙律師被 告 吳秀玉

吳佩玲吳浩銘

吳浩彬

陳麗芳

吳耀鴻

吳志鴻

吳憲鴻

吳煙輝

吳桂梅

劉吳桂珍

吳明見

林淑美

吳姿瑩

吳昂駿吳茂雄

陳吳勝美

吳惠珠吳春燕

李謝素梅

謝秋梅

謝靜梅

謝坤達

陳維明夏謝艾華

謝秋輝

謝嘉倩

羅雪梅

羅雪雲

羅翔

羅斌羅宥心法定代理人 劉詩庭被 告 羅晴

羅雪玲

吳翁秀英

吳明芳吳列恭吳文峰

陳吳梅妹吳岱鍵

吳岱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應予終止,被告等並應就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而系爭地上權之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經本院命原告陳報系爭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原告並未陳報,是本件暫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09,350元;另土地地價如附表所示為2,538,960元,則土地1年租金15倍並未超過地價,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即609,350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

二、查原告更正後起訴狀附表三編號41所載被告姓名「吳岱磬」與所附戶籍謄本所載「吳岱罄」不符,如有誤載,應具狀更正之。

三、依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智揚附表:

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民國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2,000元/㎡ 115年1月申報地價:1,920元/㎡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上權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地上權價額 土地價額 1 吳阿旺 105.79 304,675元 1,269,480元 2 吳張唐妹 105.79 304,675元 1,269,480元 合計 609,350元 2,538,960元 地上權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15。 土地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

裁判案由:終止地上權等
裁判日期:2026-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