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88號原 告 賴俐華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律師
謝昀潔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頭份市公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萬5,9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