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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5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03號原 告 盧淑華訴訟代理人 林夏陞律師

趙忠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憲等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陳正憲、陳正美、陳正麗、陳正強、陳偉倫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被繼承人林保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並應提出更正後之繼承系統表。

四、倘前項被繼承人林保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五、查原告訴之聲明第6項請求被告翁金松應就坐落系爭土地,於民國38年10月15日登記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並塗銷。則原告聲明未列被告7至17,請確認有無誤繕?如是,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六、經查原告起訴狀雖有列載被告翁姮俐、翁姮燕、翁文貞、翁文德、黃景生、黃玉珍、陳林雪霞、陳志杰、陳柏菁、陳煥宗、陳蕾玉(即被告7至17),惟遍觀起訴狀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未提及渠等被告應為何種行為或何種給付,請確認有無誤繕?如是,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蕭佑昇

裁判案由:終止地上權等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