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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5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15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送達代收人 余志宣上列原告與被告石宏鑫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

二、被告石宏鑫、吳志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靜芳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