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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5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36號原 告 姚政佑上列原告與被告撼動健身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其內容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即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如欲請求被告給付特定金額,應具體載明請求之數額)。查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訴之聲明,與上開規定及說明不符,應予更正,並不得將原因事實與訴之聲明混雜記載。

二、被告應提出撼動健身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倘原告不諳法律,請諮詢或委任具法律專業之合格律師以確保自身權益,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佑昇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