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47號原 告 吳國樺上列原告與被告微風沙發間請求返還費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應陳報請求返還之木柏、皮革、泡棉及家具之客觀價額各為多少元?
二、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第2款、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雖以雅蔓妮婚紗攝影為被告,惟應提出雅蔓妮婚紗攝影之正確名稱、組織型態,及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其究為合夥,或為獨資商號,抑或為公司法人。倘為合夥,應陳報其合夥人全體姓名暨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倘為獨資商號,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若為法人組織,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並據此補正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