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66號原 告 林維德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維中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同段300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上開土地、建物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蕭佑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