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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5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66號原 告 林維德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維中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同段300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上開土地、建物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蕭佑昇

裁判日期:2026-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