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86號原 告 吳貴嬌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秀雲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後段請求變更房屋稅籍部分,未特定房屋之建號或門牌號碼,應補正之,並提出其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吳秀雲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