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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5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86號原 告 吳貴嬌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秀雲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後段請求變更房屋稅籍部分,未特定房屋之建號或門牌號碼,應補正之,並提出其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吳秀雲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裁判日期:202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