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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5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90號原 告 王龍順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被 告 王平順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苗栗縣○○市○○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為苗栗縣○○市○○路000號3至5樓,下稱系爭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1/3,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2,133元(計算式:系爭建物稅籍證明書記載現值為1,146,400元×權利範圍1/3=382,1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0元。

二、被告王平順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