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94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峯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陳〇〇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陳建峯、陳〇〇即系爭土地現在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佑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