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617號原 告 巫小然訴訟代理人 呂岱倫律師被 告 徐歌霙
徐銘駿徐劉文宜徐臺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就附表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並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8,6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慧萍附表:
編號 請求移轉之標的(苗栗縣造橋鄉北豐湖段)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元/㎡)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753地號土地 4,920 570元 1/1 2,804,400元 2 778地號土地 814.39 570元 1/1 464,202元 合 計 3,268,6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