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62號原 告 黃秝芸被 告 高文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5,3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靜芳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35,000元 2 利息 3萬5,000元 114年10月27日 115年1月14日 (80/365) 5% 384元 合計 35,3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