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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6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636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訴訟代理人 詹小萍被 告 謝棟樑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棟樑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94萬6,4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15元。

二、被告謝棟樑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蕭佑昇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金 192萬4,070元 1 利息 192萬4,070元 115年1月15日 115年7月13日 (180/365) 2.18% 2萬685元 2 違約金 192萬4,070元 115年2月16日 115年7月13日 (148/365) 0.218% 1,701元 小計 2萬2,386元 合計 194萬6,456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