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645號原 告 王素彎
連向彬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律師
賴俊嘉律師被 告 欣約泰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臻誼被 告 欣聖泰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臻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欣約泰不動產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6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欣聖泰不動產有限公司應將簡廉哲簽發票面金額1,000,000元之支票乙紙交付原告,如不能交付,應給付原告1,000,000元。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160,000元【計算式:4,160,000元+1,000,000元=5,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72元。
二、被告欣約泰不動產有限公司、欣聖泰不動產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