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649號原 告 林莉雅被 告 苗栗縣獅潭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古明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691號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被告不得持該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對原告強制執行,上開聲明自經濟上利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5,724元(計算式:本金2,977,696元+利息及違約金247,528元+程序費用500元);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25,724元(計算式:3,225,724元+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99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嫚甯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期間 計算基數 計算利率 (年息) 金 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2,977,696元 113年7月24日 115年7月15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下同) (1+357/365)年 3.578% 210,749元 2 違約金 2,977,696元 113年7月24日 114年1月23日 (184/365)年 0.3578% 5,371元 3 違約金 2,977,696元 114年1月24日 115年7月15日 (1+173/365)年 0.7156% 31,408元 合 計 247,528元 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