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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6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675號聲 請 人 陳麗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靜婷間減少買賣價金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

二、相對人黃靜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嫚甯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