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680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上列原告與被告羅輝龍等間代位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
二、抵押權人羅進地之除戶籍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若有繼承人尚未列為被告,應更新繼承系統表,具狀追加其為被告,並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具狀追加其為被告。
四、補正後起訴狀正本,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煒婷附表:
編號 土地(苗栗縣後龍鎮龍東段) 1 528地號土地 2 528-2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