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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6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680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上列原告與被告羅輝龍等間代位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

二、抵押權人羅進地之除戶籍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若有繼承人尚未列為被告,應更新繼承系統表,具狀追加其為被告,並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具狀追加其為被告。

四、補正後起訴狀正本,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煒婷附表:

編號 土地(苗栗縣後龍鎮龍東段) 1 528地號土地 2 528-2地號土地

裁判日期:202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