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683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進雄等間租佃爭議事件,經苗栗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而移送本院,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原告依租約號RK088D0000000號耕地契約,每年所得收取之租金為何?(如係繳納實物,於原告起訴時該實物之價額為何;如係折繳代金,則該數額為何?)
四、被告王進雄、王慶益、王進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