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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7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08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上列原告與被告蘇財寫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兩造間因租佃爭議,雖由苗栗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不成,而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移送本院審理,惟此事件經移送本院後,已屬獨立之訴訟事件,原告仍應提出具體敘明其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等之起訴狀。

二、苗栗縣○○鄉○○段○○○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被告蘇財寫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陳報出租人依租約(租約號:RK088D0000000),每年所得收取之租金為何?(如係繳納實物,於起訴時該實物之價額為何;如係折繳代金,則該數額為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