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53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原告與被告潘仁尉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潘仁尉、潘勳宜、潘欣燕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5年7月29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慧萍